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前提依附于特殊的人身关系的建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已分居,只要法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判决未最后生效,原、被告夫妻关系继续存在。根据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可见,分居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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