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规定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金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可见,军人的医药生活补助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军人本人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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