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并没有什么明确的价值,但因地区、道路、交通营运等因素,使它有了一定的价值,形成了人所皆知的“隐形”财产,有时甚至比车值钱,更容易出售成交。“牌照”的价格是受市场影响和调控的,有一定的波动性,只有经过评估或拍卖,方能知道其一定时期内的价格,因此说明它一件有价却又难定价的财物。《婚姻法》对此没有相关的规定,有没有这方面的司法解释。我们认为,如果夫妻双方对此没有约定,“牌照”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属于《婚姻法》第17条第5项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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