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界定
一、问题的提出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处分的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个人的财产不必参加分割。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以依约定产生,如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法律规定。我国1980年《婚姻法》未对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作出明确规定。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2001年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但该规定过于简单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最高人民法院虽然于2001年12月24日对2001年婚姻法作出新的司法解释,但仅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审判实务中,法官们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理解各异,分歧较大,从而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忽视了对夫妻财产的确认与保护,导致个人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所吸收,其最大的弊端在于不能体现现代夫妻关系的本质--夫妻人格独立。
二、如何界定
1、《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
三、研究的几个问题
1、关于一方专用生活品的问题
2001年婚姻法将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未列举具体内容或界定标准,也未规定专用生活用品在家庭财产中所占份额的比例,故审判实务中对一方专用生活用品难以认定。我们知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价值观念的转变,个人专用生活用品的价值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家庭拥有了摩托车、轿车等高档生活用品。为此,人们概念中过去作为生产工具出现的轿车、摩托车等已经自然而然地转变为生活用品,并逐渐成为夫或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1 2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