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认定情形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婚姻是在夫妻双方有感情的情况下才有建立和维系的必要,如果,夫妻双方已无任何感情,建立和维系一个没有感情的婚姻,对于双方都是一种折磨。这种时候,结束婚姻,是对双方的一种解脱和负责任的表现。在双方已无任何感情时给予当事人离婚的权利,是符合人性和法理的。因而,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在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确实完全破裂,列举了以下具体情形: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是指有配偶(包括登记婚和事实婚姻的一方)与他人结婚(包括登记婚姻、事实婚姻即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有配偶者(包括登记婚和事实婚姻的一方)与婚外异性(不包括同性),不以夫妻名义(如以夫妻名义则构成重婚),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不是一次或者多次的性行为,也不是姘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笔者认为,并不需要多次的暴力行为才能认定感情破裂,如果情节恶劣的话,一次伤害也可能造成双方感情破裂。在伤害程度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轻伤以上既可认定,因为轻伤以上的伤害已可追究刑事责任,伤害已相对较大。如果是轻微伤,则应和具体情节相结合来认定。家庭暴力不能只认为是殴打,精神折磨和肉体上的折磨如体罚也在其列; 虐待-------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遗弃-----应包括丢弃(抛弃)、对未成年人、老人、智障人、精神病人、残弱成员放任不管、任其受冻、饿、病,任其自生自灭。)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笔者认为对于有此类恶习的人员,在正常情况下,家庭成员大多会给予其改过的机会的,很小有纵容夫妻一方为此类恶习的,司法实践中也很难在这方面进行举证,如一方有此类恶习时间相对较长,则可认定为屡教不改,而无需一再就此进行举证。)
4、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此处的分居原因应是感情不和,如是因其他原因如工作等,则不能认定)
5、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可理解为自始自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只有在难以治愈时才能认定)
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是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前一种情况是经治不愈,后一种情况是久治不愈)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