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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夫妻约定财产制

  • 时间:2020-01-06 13:11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新婚姻法解释:夫妻约定财产制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解释】

      本条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完善形成的,是这次修改婚姻法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所谓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一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它是夫妻以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而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不明确,或所作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本条第一款即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相比较而言,其灵活性更强,更能适应复杂多样的夫妻财产关系,更能适应现代社会丰富多样的生活方式,也更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个性化的需要。目前世界各国都愈来愈重视约定财产制的意义和作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瑞士和俄罗斯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采用某种财产制来支配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如瑞士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结婚前或者结婚后,缔结夫妻财产契约。”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42条规定:“夫妻双方有权以婚姻合同变更法律规定的财产共有制,有权对夫妻的全部财产、财产的个别类型或者夫妻各方的财产确定共有、按份所有或者分别所有制度。无论是对夫妻现有的财产,还是对夫妻将来的财产均可订立婚姻合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

      允许夫妻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国家,关于约定财产制内容的规定不尽相同,从立法限制的程度看,大体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立法限制较少的,即对婚姻当事人约定财产关系的范围和内容没有严格限制,法律既没有规定几种财产制形式供当事人选择,在程序上也没有特别要求,如英国、日本等国。另一种是立法限制较多的,即在约定财产制的范围上,明确规定约定时可供选择的财产制,在约定的内容上规定不得相抵触的事由,在程序上要求夫妻订立要式契约,如法国、德国、瑞士等国。

      我国1950年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没有作出规定,从新中国成立到文革结束前这一段时期,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相对较低,公民的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都很少,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的也很少。

      1980年婚姻法适应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和家庭财产关系变化的需要,在规定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的同时,允许夫妻双方对财产关系作出约定,以排除共同财产制的适用,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意见》也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九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允许夫妻按照双方的意愿,约定处理夫妻财产关系,适应新形势下夫妻因各种原因,如个人承包经营、再婚夫妻的财产、涉外婚姻及涉及港、澳、台同胞的婚姻等,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1980年婚姻法仅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对婚前财产和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如约定的范围、约定的条件和方式、约定的效力等未作规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日益增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多样;人们的价值观念和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个人权利意识和独立意识不断增强;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在不断地变化,一些人特别是年轻人,为了保持生活的独立性或出于其他原因,开始尝试婚前协议,AA制的生活方式,而从事企业经营或其他高收入职业的人群,为了保护个人财产权利,避免因配偶的债务殃及自己的财产,或者为了减少夫妻财产因个人债务而承担的风险,或者为了防止对方借婚姻谋取财产,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需求更为强烈。此外,随着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纠纷增多,采用约定财产制的人们也会有所增加。随着采用约定财产制来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人的不断增多,原有的有关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就显得过于简单,既缺乏指导性,也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增加规定,以完善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本条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对约定财产制作了补充和完善。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约定的条件和方式

      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它不仅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还要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因为该约定是基于配偶这一特殊身份发生的。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需要符合下列要件:(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未婚同居、婚外同居者对财产关系的约定,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2)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须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约定,对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如不得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列入约定财产的范围,不得利用约定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定义务。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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