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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分家析产

  • 时间:2020-01-06 12:06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自《物权法》颁布后,大家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财产所有权越来越重视了,但是这类房屋基本没有核发房屋所有证,仅有农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同时农村宅基地的房屋处理方式与其他房屋有一定的区别,接下来就由巨人法务小编为大家介绍农村宅基地分家析产的有关知识。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关系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是一个带有限制性的财产所有权。从现行法律、法规上看,农村宅基地只准予本村民组织成员,并经审批后使用,房屋只能转让给本村村民组织成员。

      有很多法律作出相应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可见,从上述法条中得出结论,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使用和占有的权利,处分权受一定条件限制。

      但对收益权未作明确规定,本人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对宅基地的使用而获得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由此可见,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依法享有已设立的地役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通过地役权的行使,获取更大的效益。目前,农村广泛发展的农家乐,实质上是国家依法保护农民享有地役权前提下,鼓励农民在合法利用地役权而增加广大农民群众的最大效益,因而深受广大农民群众欢迎。

      虽然我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加大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力度,但就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保护上看,受到一定限制。随着各级政府对新农村建设力度加大,农村经济和农民财产逐步状大,农民的财产所有权应当与其他财产一样,受到法律保护。但在目前情况下,应当因地制宜,制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方案,既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又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因而在办理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公证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同时兼顾土地管理方面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继承的方法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可以有二种方案解决:一种是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继承权及继承份额存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建议继承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来办理房屋继承及变更土地使用权人。民事调解协议应约定原、被告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条款。另一种是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继承权及继承份额协商一致,继承人应当共同到不动产(房屋)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继承权公证。

      三、怎样办理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权公证

      1、正确区分被继承人的房屋所有权份额

      因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仅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的所有权关系非常复杂,特别是祖辈留下的老屋,光凭土地使用证无法正确区分所有权人及份额。因此,公证员在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后,应当重点进行实地调查,正确区分财产所有权人。在近几年办证中,常见的房屋所有权存在形式主要有二种,一是家庭共有,二是夫妻共有。

      (1)家庭共有。在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关键看在房屋产权

      形成过程中,是原始取得,即自己建造,还是继受取得。共有形式:部分家庭成员共有、全部家庭成员共有。取得途径分两种: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①原始取得房屋,即家庭成员自行建造的房屋。主要审查农民建房审批表,以及表格上所登记的已成年家庭成员,在建房时有否出钱、出力,并对全体家庭成员进行调查询问,确认哪些家庭成员享有财产所有权,从而确定房屋共有人,必要时可向邻居或村委干部调查核实。在审查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共有权人时,不能仅凭农民建房审批表上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作为产权共有人,它是农民建房审批程序中,确定以户为单位,共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面积的一个依据。

      ②继受取得房屋。有两种情况;一是从祖辈继承、赠与取得;二是符合条件,从本村村民有偿转让取得。但有一种情况应区别对待,如果继承的房屋系老屋,后经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劳动等方式,对房屋进行重大维修、改造,应视为家庭共有财产,不应作为继承人个人财产。

      (2)夫妻共有。夫妻共有财产是一种全社会普遍存在的财产

      共有关系。共有人主体必须具备夫妻身份关系,因此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创造购买的一切合法财产,都是夫妻共有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农村比较普遍形式有三种:

      ①经审批夫妻自行建造的房屋;

      ②结婚后,由男方或女方的父母亲将自己建造的房屋分给子女的,即农村所称分家协议,实质上是一种财产赠与行为;

      ③结婚后向其他村民购买住房。

      在办理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继承权公证时,不论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应正确区分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继承人须提供土地使用证,农民建房审批表,被继承人婚姻状况,被继承人涉及第一顺序或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公证员除了收集审查上述书面证明材料外,必须到被继承人所在地村二委会干部或邻居进行调查,调查房屋有否纠纷、争议,被继承人生前有无进行分家析产,有无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等。

      2、认真审查法定继承人情况

      被继承人房屋产权区分清楚后,要重点审查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父母、配偶、子女的情况,农村有的养父母子女关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以前成立的,没有收养登记,当时以迁移户口来确认收养关系成立。因此继承人应提供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户籍关系或证明,同时公证员应到当地进行调查,确认收养关系是否真实。农村有一种很普遍的观念,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是没有继承权的,只有儿子或未出嫁的女儿享有继承权,因此很多亲属关系证明中只有儿子,没有女儿,公证员应当耐心询问,并实地调查,查清子女详细情况。

      3、审查被继承人有无遗嘱

      在调查当事人有无遗嘱时,一定要向全部继承人进行询问。如有遗嘱,应当经全部继承人、见证人或代书人确认,是被继承人亲自、自愿所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方能确认遗嘱有效。农村老年人往往立了数份遗嘱,时间一长,自己都记不清了。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尽可能把以前的遗嘱找到,并告知继承人有数份遗嘱,一般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如果继承人中有不同意见,我们不宜受理遗嘱继承公证,应建议继承人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以上就是由巨人法务小编整理收集的农村宅基地分家析产的有关知识,相信大家仔细看完上述内容,已经对农村宅基地有了一定的了解,以后在面对这样的问题时,可以游刃有余、事半功倍。如果还有别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巨人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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