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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与人同居 儿子拒绝赡养

  • 时间:2020-01-18 21:20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因觉得母亲与他人同居有伤风俗,胡某心怀不满拒绝赡养体弱多病的母亲,并强占母亲房屋,结果被母亲告到了法院。6月27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胡某每月给付原告马某娣赡养费50元,并负担马某娣此后医疗费的一半,同时判决被告胡某3日内返还原告马某娣2间脚屋。

    马某娣与丈夫胡伏虎婚后生育两子,长子胡某和次子胡某某。1997年,结婚后的胡某从家里分了出来,分家时对家里的平房、承包田及毛竹山进行了分割。2002年6月胡伏虎去世后,家庭会议商定,胡伏虎在村里开办的一个加工厂折价人民币1万元由胡某予以购买,在胡某某未成家前,胡某每年给付母亲马某娣稻谷500斤,并订立了书面协议。另外还口头约定胡伏虎在屋后开荒栽种的毛竹归胡某所有。此后,协议大部分都得到履行,但胡某给付其母亲稻谷的义务胡却未履行。

    2003年,马某娣与本村村民查某某同居引起胡某的不满,认为其母亲有伤风俗,因此与母亲矛盾加深,不仅继续拒绝履行给付母亲稻谷的义务,还强行占用了马某娣的2间脚屋。近年来,马某娣患有角膜炎、妇科病、胆囊息肉等多种疾病,劳动能力下降,加上必需的治疗费用,导致其生活十分艰难,其两个儿子中,只有在外打工的次子胡某某每年给付马某娣部分医疗费用,胡某则分文未担。今年5月,马某娣以儿子胡某为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是法定的义务,赡养扶助包括精神上尊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三项内容。即使父母有过错,但在他们需要赡养时,子女同样应当赡养。原告近年来由于患有多种疾病导致生活困难,作为子女的被告应当履行必要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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