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同居纠纷 > 非法同居 > 同居关系案件的处理

同居关系案件的处理

  • 时间:2020-01-18 21:18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同居关系案件的处理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对于同居期间生育的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适用离婚诉讼中婚生子女抚养的法律规定。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不适用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财产来源适用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居的当事人有配偶的,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当事人的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同居一方当事的配偶申请参加财产分割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同居关系案件的处理>>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