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计划生育 > 二胎政策 > 上海二胎新政策:二胎生育条件

上海二胎新政策:二胎生育条件

  • 时间:2020-02-02 14:56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内容:上海二胎新政策中对二胎生育条件是怎样规定的?上海二胎新政策规定,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且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的,又或者是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子女。接下来,巨人法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上海二胎准生证办理流程

      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2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上海二胎新政策:二胎生育条件>>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