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九十天内向单位或者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其中失业妇女 向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二、生育妇女的身份证; 三、生育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四、失业妇女还须提交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五、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六、农村妇女,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另外还要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情况证明; 七、在本市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单位没有参加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费的职工。 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生育妇女,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 户;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组织的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四、其他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并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项 目
待遇标准
对 象
生 育 津 贴
医 疗 费 补 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或不满7个月早产
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
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宫外孕
妊娠7个月生产或不满7个月早产
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
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宫外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