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生育第二胎条件的夫妻,依下列程序办理完审批手续,可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向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 二、经单位批准后,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理处填写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在一周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三、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接到申请表起一个月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上海市生育第二个孩子批准书》。 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决定,在办理审批手续时,需缴纳申请办理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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