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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第二胎生育政策

  • 时间:2020-02-02 12:26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

    (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五)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一方无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为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为离异有两个以下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具体执行情况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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