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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军人重婚

  • 时间:2020-01-13 00:13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内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婚等重大过错的除外,即军人有重婚行为,其配偶要求离婚不用取得军人同意。下面,巨人法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军人重婚的知识内容。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现役军人还有两种:一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官、警士长、专业警士、 警士; 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的文职干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一、军人一方重大过错包括: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重婚的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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