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通县新庄乡某村一对夫妇,十余年前结婚时,两人生活得很清苦,在贫寒中他们相互依靠、相互鼓励,早出晚归地打理着家。农闲时丈夫去外面打工,妻子在家操持家务、照看孩子。通过辛勤劳动,生活一天天好起来。按理说两个共患难的人感情应该是非常深厚的,谁知长年在外打工的丈夫开始嫌弃糟糠之妻了,嫌她土、没情调,于是他又找了个相好。心中已有他人的丈夫对自己的妻子横竖看不顺眼,百般刁难,而妻子为了家和孩子忍气吞声、委曲求全,只求丈夫心中还有这个家和孩子就行了。可她做梦都没想到,她那曾一起吃过苦的丈夫竟然丧心病狂地挑断了自己的脚筋,导致自己终生残废。
据统计,青海省妇联2004年上半年受理的593件案件中,反映家庭暴力问题的达167件,占28.16%,为首要突出问题;反映配偶有外遇、在外有重婚行为或包二奶或与第三者同居问题的共56件,占总数的9.9%,而这几类问题往往相伴而生,多数丈夫因自己有外遇后,喜新厌旧而对妻子施加暴力,从而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经济、意识不独立,法律措施缺位是家庭悲剧主因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此类悲剧频频发生以及愈演愈烈呢?青海省妇联权益部的工作人员认为其原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经济不独立。
在上访的案件中,多数妇女为了照顾家庭子女或自己就业条件差等,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基本靠丈夫挣钱养活。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引起婚姻关系危机,从而容易产生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现象。在接待的38例丈夫出现婚外情的上访案件中,妻子没有工作靠丈夫养活的占多半。
传统观念的影响。
在上访的人员中,没有一人是在第一次遭受家庭暴力时就到妇联投诉;也没有一人是在初次发现丈夫有婚外情而到妇联求助的。很多妇女在面对丈夫的家庭暴力和婚外情时,难以摆脱“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错误地认为家庭暴力和婚外情属于“家丑”,或因顾虑到孩子的抚养、别人的看法、自身的生存等原因,大多数期望通过亲戚、朋友或单位领导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缺乏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
举证不容易。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往往因为一点小事,丈夫举手就打、抬脚就踢,外人并不清楚。而受害者在受到侵害时基本上没有收集保留证据的意识。还有的施暴者专打女性的隐私部位,往往让女性难以启齿,这些都给举证带来很大的困难。而婚外情取证则更难。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