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并不代表离婚了。而在分居期间和别人生孩子,是否违法,是否构成重婚罪?夫妻一方在何时能否索要离婚损害赔偿吗?关于上面提及的问题,巨人法务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网友咨询:我和老公两人感情不和,然后分居两年多了。现在我和别人生下一个女孩,孩子已经有一个多月了。原本老公答应离婚的,后面一致拖着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现在很难联系上他。我和别人生下的孩子是否违法?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分居期间和别人生孩子算重婚吗?
分局期间和别人生孩子并一定构成重婚罪。我们判断是否构成重婚罪,需要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有配偶一方隐瞒结婚事实真相,使无配偶的一方受骗上当与之结婚的,或者自己还没有婚姻关系,但明知他人已经结婚,还要和他人结婚的,构成重婚。无过错一方可以通过刑事自诉或者刑事公诉让重婚一方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分居期间和别人生孩子不算重婚的情况:双方因发生一夜情导致怀孕,女方将孩子生下来。双方也没有办理结婚证或者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构成重婚。因此,不属于刑法范围的重婚,不能用刑法解决。
二、分居期间为他人生下孩子,夫妻一方在何时能否索要离婚损害赔偿吗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第一项规定,有重婚的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放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夫妻双方在不离婚的情况,不能够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法院是不受理这种诉讼请求的。
在夫妻离婚时候,无过错一方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是在离婚的同时向法院一并提出,不能到后期再提出诉求。
但如果无过错一方作为被告,要注意两种情况:1、被告同意离婚,离婚损害赔偿应该在答辩时候提出。若没有在答辩时候提出,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2、被告不同意离婚,在法院判决离婚之后一年内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的,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
配偶在分居期间和他人生下孩子,构成重婚情形的,另一方应当在离婚一年内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若超过这个期限,法院不会受理这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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