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离婚财产分割 > 财产公证 > 婚前财产公证是否多余?

婚前财产公证是否多余?

  • 时间:2020-01-06 10:36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美好的爱情是我们永恒的追求,美满的婚姻更是我们得以将爱情进行下去的良好载体,只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当今社会快速发展、女性的社会地位快速提高的境况下,人们拥有了更多的自由,尤其是女性朋友,她们对于爱情、婚姻的选择有了更多的自主意识,特别是在经济上更趋独立,更加不需要依赖他人。她们越来越多的在婚前就已经拥有了自己的财产,完全享有对自己财产的绝对自主权。那么在从恋爱走向婚姻的前夜,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理性的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并不是对爱情的亵渎,同时也是证明自身人格独立的一种方法。

    恋爱和婚姻应该是自由和自愿的,婚前是否进行财产的公证也应该是自由和自愿的,我们不能因为双方进行了财产公证就怀疑他们的爱情,自然也不能因为双方的爱情就否认财产公证的必要,所以婚前的财产公证是否多余,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意向,并不必然影响双方的感情。如果双方的爱情经得起考验,通过婚姻的理性回归过程,将在更高一个层次浪漫依旧!

    从法律和社会的角度来看,有结婚的权利,必定会伴随着离婚的权利。在如今离婚率呈现上升的现实情况下,因为离婚财产分割而使得当事人双方精疲力竭、反目成仇的例子不胜枚举,所以在婚前就将双方各自的财产公证清楚也是对社会高效率运转的一种贡献。具有很强的社会意义。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婚前财产公证是否多余?>>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