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
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变更对子女的抚养关系。实施家庭暴力对子女
身心不利,属于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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