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原告甲与被告乙于1994年2月28日结婚,1995年5月12日生育女儿,2000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女儿由乙抚养教育。因乙当时在部队服役,不能履行对女儿的管理教育的监护职责。当日,由乙起草,双方又达成《离婚补充协议》如下:女儿归乙,因其服现役,暂不具备抚养条件,现由甲代为抚养,在此期间乙每月按现在物价出抚养费200元。在条件成熟时,乙可随时接回身边抚养。“后乙不按协议给付抚养费,女儿于2002年9月从甲处回到其祖母家生活。因祖母家与女儿所就读的小学相距较远,又隔一条河,上学不方便,加之祖母身体有病,故女儿于2003年8月不再去学校上学。其祖母打电话告诉甲,甲便于2003年11月30日将女儿接到身边,安排在自己任教的小学就近入学。2003年12月7日,甲起诉要求变更对女儿的抚养权为自己 法院会受理并判给甲吗 如果可以那应该依据哪些法律规定啊?
答:可以受理
你当然可以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的依据是是否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对于10周岁以上的儿童还要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以你和孩子的父亲现在的情况,法院应该会从实际情况出发,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