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 条 特别遗嘱 实际服役于海军、陆军或空军的人员及海上的船员或海员,可无须遵照第5(1)条而以遗嘱─ (a) 处置其任何财产; (b) 行使指定受益的权力;或 (c) 指定一人为其幼年子女......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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