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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扩股中欺诈的法律责任

  • 时间:2021-04-28 16:51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内容:《公司法》规定,欺诈发行公司股票,是指公司及发起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发行股票的行为。在本文中,巨人法务的小编将通过一起公司增资扩股的案例,向您介绍扩股中欺诈行为如何成立,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基本案情介绍

      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2010年7月,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增资扩股,再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为此,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新股发行的有关工作。同年8月18日,该公司在某报上刊登了公司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中全面介绍了前阶段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本次募股的数额、目的、预期利益等等。招股说明书显示,该公司前7个月的净销售额和净收入额分别达到3.4亿元和8000万元。此外,招股说明书中还介绍了公司准备向高新技术领域发展,因此,公司已与某单位谈妥,决定高价购买一项有关电子信息方面的非专利技术。这项技术的引入,将给公司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并将使公司在新技术领域开拓出无限的商业良机。同年10月,该股份有限公司完成新股发行的全部报批工作,并开始向社会募集股份。募股期间,有股民发现,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关净销售额和净收入额的数字与该公司此前公布的数字有很大差异,要求对此进行核实。经有关部门查明,该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介绍的公司前7个月的净销售额和净收入额,比审计机构审计的结果高出了18%和76%,是该公司董事会有意在招股说明书中杜撰的。此外,还查明所谓的高价购买某项电子信息方面的非专利技术也完全是虚构的。为此,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了该公司的新股发行。

      二、法理分析

      公布虚假招股说明书是否构成欺诈?应追究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该股份有限公司制作虚假招股说明书是事实。是否构成欺诈发行公司股票行为的关键在于该公司是否利用所制作的虚假招股说明书向社会发行了股票。根据《公司法》规定,欺诈发行公司股票,是指公司及发起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发行股票的行为。倘若仅制作虚假招股说明书或认股书而未发行股票,自然不构成欺诈发行公司股票的行为。但是,制作虚假招股说明书或认股书发行股票,则包括全部股票发行完毕和仅发行了部分股票两种情况。本案中的股份有限公司新股发行,是在公布虚假招股说明书且已开始发行股票的过程中,由于被发现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不实情况后被责令停止而告终的。虽然其股票尚未全部发行完毕,但已实施了部分发行股票的行为。因此,该公司已构成欺诈发行公司股票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按《公司法》的规定给予罚款,责令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对构成犯罪的有关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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