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李某手里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证登记的所有权人就是李某。
我交完房款办完过户登记后,李某的爱人张某找到我,说李某所卖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我退房。我可以不退房吗?
康勇法官:《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因为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李某,你在买房时并不知道该房是李某夫妻的共同财产,此时应推定你是善意的,又因已办理了过户登记,如果你以合理的价格买进此房,那么,你就可以不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