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公司法 > 兼并收购 > 外资并购 > 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反垄断审查

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反垄断审查

  • 时间:2021-04-27 16:51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外国投资者的报告事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5亿人民币;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占有率达到25%; 注意: 虽未达到前款所述条件,但商务部或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等重要因素的,也可以要求外国投资者作出报告。并购的审查境外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购方应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有资产30亿人民币以上;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人民币以上;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超过15家。审查豁免的情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购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审查豁免 :可以改善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重组亏损企业并保障就业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可以改善环境的。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反垄断审查>>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