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2008年前,这类并购不需要商务部审批,2006年9月8日《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施行后,需要商务部审批。包括在BVI、毛里求斯、马绍尔、香港等地注册的各种离岸公司。
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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