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公司法 > 公司设立 > 设立分公司 > 一般分公司的行为由总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一般分公司的行为由总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 时间:2021-04-27 11:05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一般分公司的行为由总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豆制品生产加工的企业,为了销售方便,该公司于2006年12月份在某市设立了一家分公司。2007年4月份,公司在某市的分公司与超市签订了一份豆制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分公司向超市提供一批豆制品。后来,由于该分公司提供给超市的豆制品质量不合格而给超市造成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对此,该分公司无力承担,于是超市要求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这批有质量问题的豆制品并非本公司提供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超市将上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了上述事实,依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给红绫超市造成的50万元经济损失,在分公司无力承担的情况下应由本公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来承担。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一般分公司的行为由总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