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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样本

  • 时间:2021-04-27 11:04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样本发包方: 营业执照号:

    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为了为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对 有限公司 分公司实行承包经营,特签定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内容

    承包方为 分公司的经理,从事 地区的市政工程项目建设,承包方不得从事其他经营业务。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分公司单独建帐,进行税务登记,独立核算,盈亏由承包方享有或承担。

    第三条 承包指标

    在承包期限内承包方向发包方上缴承包费计人民币 元;在每个承包年度第1个月内支付。

    另外,按工程项目的总额上缴 %的项目管理费,立项后付 %;竣工后付%。

    承包方完成上述承包指标以外的超额部分,在承包方支付办公和业务费用后,有权决定奖励办法和福利用途。

    第四条 发包方的权利义务

    4.1 在2005年1月底前,将分公司交给承包方经营管理。

    4.2 负责刻制分公司的公章,分公司帐户的开立和注销,参与分公司的财务管理。

    4.3 如发包方在 地区从事项目工程,按工程项目的总额的1%的向承包方支付项目管理费。

    第五条 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5.1 承包方必须健全生产、财务管理、工资、劳保福利等制度。承包方每月向发包方申报分公司财务报表;发包方定期审核分公司的各项业务往来。

    5.2 承包方的生产活动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在承包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承包方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5.3 承包方应按时向国家纳税。承包方对承包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负全部责任。

    5.4承包方自主经营权,有权自行招聘职工,有权根据职工的工作效率、身体条件、劳动态度、执行纪律好坏等情况,决定职工工资的多少,调整工作和辞退职工。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发包方如未按第七条终止合同,则应返还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年度承包费。如果造成承包方损失的,发包方还应向承包方赔偿损失。

    6.2 承包方如不按时按量完成上交发包方款项,应按照银行关于迟延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第七条 合同解除

    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发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1 承包方未按第一条规定的承包内容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

    7.2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私自开立银行帐户的;或者承包方的财务报表【含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与事实不符的;

    7.3 未按期上缴承包费或工程管理费,逾期3个月以上。

    7.4 承包方向银行以外的机构或公民借款融资的;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中断或其它经济损失,经调查属实后,发包方应按损失的实际情况,酌情减少承包方上交的款项。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条 其它

    本合同自2005年1月1日生效,承包期满自然失效。双方在合同期内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合同期满而消失。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发包方: 承包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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