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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未经合伙清算不能诉请退回投资

  • 时间:2021-04-28 23:54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案例:王某与李某于2003年5月协议合伙开办饭店,王某出场地,李某出资10万元,合伙经营期间5年。双方合伙经营一年,之后双方不再继续经营。李某起诉请求王某退回出资10万元。王某以合伙经营亏损、且未收到其出资为由抗辩。

    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在合伙未经清算的情况下,请求退回出资,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向李某释明,由其申请对双方合伙经营情况进行审计,清理债权债务,确定合伙经营期间的盈亏情况,从而决定是否支持李某退回投资的诉请。审计结果有三种可能,即合伙经营盈利或亏损或未盈未亏。李某只有在清算结果是盈利或平本的情况下才能要求退回投资,在合伙经营亏损的情况下不仅不能收回出资,而且还将其出资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一并用于清偿债务。李某拒绝审计的,法院应以此为由驳回李某的诉请。

    笔者认为,合伙解散必须依法进行清算。只有经过清算,才能根据清算结果,以处理合伙财产所得价款来清偿债务后仍有剩余财产的,合伙人有权请求返还出资。未经合伙清算,不能确定盈利或亏损或平本的情况,合伙人是不能直接诉请返还出资的,但不能因此如第一种意见驳回李某的诉请,也不能如第二种意见所持的观点,法院经向李某释明,李某拒绝申请审计清算而判决驳回其诉请。由于合伙解散后的清算是法定必经程序,李某的诉请能否支持取决于清算结果。法院应积极采取措施促使当事人双方申请合伙清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坚持不申请合伙清算的,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算。第二种意见认为如经清算合伙经营为盈利或债权债务持平时,可以支持李某的诉请,这一观点与法不符。参照《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先清偿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清偿所欠税款、然后清偿合伙债务,如有剩余的,返还合伙人的出资;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分配利润。也就是说,合伙人需要对合伙财产进行处理变现,然后按上述顺序进行清偿。不能未经处理合伙财产并以变现财产清偿债务就判决退回李某的出资。

    此外,如果王某持有合伙财务帐目,又拒不交出,致使合伙清算无法进行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法院应通知王某限期提交帐目,否则推定李某主张合伙经营盈利的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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