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父亲去世,没有留下遗嘱,然而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儿子却无法继承父亲留下的股份。近日,徐汇法院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予支持。
上海轻工科技实业公司是一家经改制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小李的父亲生前是这家公司的董事,拥有45%的股份。
2005年3月,老李突然患疾病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妻子戴女士和儿子小李在股份的继承上遇到了重重困难。小李将“轻工科技”及另外三名股东告上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父亲的股东资格,判令被告共同履行股权变更登记义务。
小李诉称,母亲通过公证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笔股份,同意由他全额继承。然而,“轻工科技”既不愿意按实收购,也不同意让他成为新股东。
被告方则辩称,根据法律规定,股东身份不能继承,只能继承股份的财产权益,老李只是名誉股东,并未实际出资,不存在财产权益。
法院认为,原告并未就股份继承人数、继承份额、继承范围公证后通知被告;股权转让、继承、增资、减资等均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应由股东大会决议,并通过工商登记的形式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