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隶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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