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公司法 > 公司变更 > 公司变更程序 > 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与终止

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与终止

  • 时间:2021-04-28 01:39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1.基金存续期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封闭式基金的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在具备下列条件时,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可以扩募或者续期:  (1)年收益率高于全国基金平均收益率。  (2)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基金持有人大会或基金托管人同意扩募或者续期。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基金扩募或续期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对开放式基金而言,除非出现导致基金终止的情况,否则基金将长期存续。  2.基金的变更   以下情况属于基金的变更,但事前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  (1)改变基金券的认购办法、交易方式及净资产值的计算方法。  (2)基金扩募或续期。  (3)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等。  3.基金的终止   在下列情况下,经主管机关批准,基金应该终止,结束营业:  (1)基金封闭期满,未获批准续期的。  (2)因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退任而无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承接的,或在基金存续期内有超过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连续数量工作日以上,基金持有人数量不足100人或基金资产净额低于5000万元的。  (3)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4)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而引起基金合并、撤销的。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4.基金的清算   基金终止时,必须组成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果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予以公告。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与终止>>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