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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驻沪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时间:2021-04-28 01:31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外国企业驻沪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

      (一) 设立

      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

      (二)变更

      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变更的决定;

      (三)注销

      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

      申办资格:

      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外国(地区)企业或经济组织

      申办手续(设立):

      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原件);

      2、批准证书(原件);

      3、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4、境外企业的开业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

      5、首席代表和一般代表的任命书及其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6、住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7、其他有关材料。

      延期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1、 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原件);

      2、 批准证书(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 申请报告和工作小结(原件);

      4、 原登记证(原件)。

      申办手续(变更):

      (一)变更地址

      变更地址需要提供的材料:

      1、 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原件);

      2、 批准证书(原件);

      3、 申请报告(原件);

      4、 住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5、 原登记证(原件)。

      注:外文材料,需附中文翻译件。

      (二)变更代表(含增加代表或减少代表)

      变更代表需要提供的材料:

      1、 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和代表本人签字的《代表登记表》(原件);

      2、 批准证书(原件);

      3、 变更代表、增加代表或减少代表的申请书(境外公司董事长签字)(原件);

      4、 首席代表和代表的任免书(境外公司董事长签字)(原件);

      5、 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原件);

      6、 首席代表和代表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7、 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注:被撤销的代表必须交回代表证;

      变更首席代表,需交回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新增代表每人交2张照片;

      外文材料,需附中文翻译件。

      (三)变更名称

      变更名称需要提供的材料:

      1、 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

      2、 批准证书(原件);

      3、 变更名称申请书(董事长签字)(原件);

      4、 公司所在国(地区)有关变更名称的注册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 原登记证和代表证(原件)。

      (四)变更业务范围

      变更业务范围需要提供的材料:

      1、 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

      2、 批准证书(原件);

      3、 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书(原件);

      4、 原登记证(原件)。

      申办手续(注销):

      注销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1、 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原件);

      2、 境外公司董事长签字的注销申请书(原件);

      3、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4、 海关出具的结清海关手续证明(原件);

      5、 原登记证和代表证公章(原件)。

      办理程序:

      (一) 设立

      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二)变更

      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三)注销

      申请→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办理依据: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1983年3月15日国家工商局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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