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公司法 > 公司设立 >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对公司的设立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对公司的设立责任

  • 时间:2021-04-26 22:34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1、公司不能成立的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是指发起人在筹办公司设立的各种事务后,公司最终没有成立。公司不能成立的原因较多,但无论何种原因不能成立,发起人都应当承担法定责任。(1)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债务”包括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费用”是指为设立公司支付的各项费用,比如租用房屋费用、购买办公用品费用、支付验资费用、承销股票费用等。这些债务和费用,本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负担,但由于设立失败,则由发起人承担。(2)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债权人以及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者几个人予以清偿、返还,被要求的发起人不得拒绝。

      2、发起人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应当尽职尽责。如果发起人未尽善良管理者义务有可能使成立后的公司受到损害。为此,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与前述关于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不同,有过失的发起人才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对公司的设立责任>>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