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合伙协议中,还应当告别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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